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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拍卖规程 Code for vehicle auction

来源:未知 编辑:信阳拍卖 发布时间:2021-03-31 10:58 次浏览

本标准替代SB/T 10691-2012,本标准与SB/T 10691-2012相比较修改内容主要如下: 原标准4拍卖委托,增加补充委托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权属的证明材料


前 言

 
 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替代SB/T 10691-2012,本标准与SB/T 10691-2012相比较修改内容主要如下:
——原标准“4 拍卖委托”,增加补充委托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权属的证明材料,补充了有关瑕疵说明是“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的”,同时也要求委托人“确认车辆所在地是否有抵押,查封,海关监管等信息。”对于标的的交付,也补充了相关网络拍卖模式的规定。
——原标准“5 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”,明确了原文中“其他需要查验的证照”是“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”。
——原标准“6 拍卖会资料”,调整了拍卖会资料内容。
——原标准“7 拍卖公告”,将原文中“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”调整为“新闻媒体”。
——原标准“8 标的展示”,标的展示应当有《拍卖展示证》,调整“宜”为“应”。
——原标准“9 竞买登记”,补充了“有效”身份证明,同时对竞买人登记后所取的文件不加以限定。
——原标准“10 拍卖会”,调整措辞,将“这些注意事项应是:”改为“内容应包括:”。
——原标准“11 结算”,买受人结算,“及时”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,调整措辞为“约定时间”。
——原标准“12 拍卖标的交付”,原文中的车辆交付凭证仅限于《机动车辆交接表》, 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有“其他交接凭证”,因此给予补充说明。
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366)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、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、北京花乡拍卖有限公司、北京北汽鹏龙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、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、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、北京优信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蔡天旻、蒋斌、吴长文、王郁峰、韩涛、李卫东、余锦生、李健、方雪飞、赵楠、关妍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SB/T 10691-2012。

 
 
 
 

机动车拍卖规程

 
 
1 范围
 
 
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。
本标准不适用事故损毁未修复机动车。
 
2 规范性引用文件
 
 
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32674 网络拍卖规程
SB/T 10641 拍卖术语
 
3 术语和定义
 
 
SB/T 106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 
4 拍卖委托
 
4.1 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
 
 
委托人委托拍卖机动车,应提供下列资料:
a) 身份证明:
——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;
——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;
——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b) 产权证明:
——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可以依法处置机动车证明及其他资料;
——委托人对所拍机动车拥有处分权的委托承诺书作为委托合同的附件;
—— 单位机动车当地有年检连带要求的,需出示名下所有机动车均无年检过期证明。
c) 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,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。d) 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。

4.2 拍卖标的的确认
 
 
拍卖人应对委托拍卖机动车的厂牌型号、机动车识别代码(VIN 识别代码)与委托人提供的机动车证件进行核对,并要求委托人确认机动车所在地是否有抵押,查封,海关监管等信息。
 
4.3 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
 
 
4.3.1 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,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(参见资料性附录 A),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:
——委托人、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;
——拍卖标的名称、数量、使用年限、机动车类型及瑕疵情况说明;
——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;
——拍卖的时间、地点;
——拍卖标的交付和登记的时间、方式;
——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、期限;
——价款的支付方式、期限;
——违约责任;
—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。
4.3.2 委托合同的管理
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制度,明确相关岗位职责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:
——《合同管理制度》
——《档案管理制度》
——《机动车停放、移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》
——《委托拍卖机动车管理制度》
——《委托拍卖机动车证件管理制度》
 
4.4 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
 
 
委托人应按约定于拍卖日 2 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。
 
5 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
 
5.1 查验
 
5.1.1 证照
 
 
拍卖机动车应查验相关证照。

 
 
a)拍卖新机动车查验的证照包括:
——国产机动车《车辆检验合格证》;
——进口机动车《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》;
——进口机动车《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》;
——罚没机动车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;
——其他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。b)拍卖二手机动车查验的证照包括:
——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;
——《机动车行驶证》;
——《车辆购置附加税证》;
——其他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。
 
5.1.2 车况
 
 
拍卖人宜对车况进行检查,记录并填写《委托拍卖机动车勘查表》。《委托拍卖机动车勘查表》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B 执行。
 
5.2 保管
 
 
委托标的由拍卖人保管的,拍卖人应有保管措施,保管措施应包括:
——建立机动车保管制度;
——提供安全保管场所;
——分开保管机动车与相关证件;
——其他措施。
 
6 拍卖会资料
 
6.1 拍卖会资料的编制
 
 
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及查验结果编制相应的拍卖会资料。
 
6.2 拍卖会资料的内容
 
 
拍卖会资料内容应真实、完整,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:
——拍卖标的的目录;
注:目录内容应包括厂牌型号、车牌号码或机动车识别代码、初次登记日期、出厂日期、年检有效期、表显里程、使用性质、瑕疵情况说明等信息。
——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;

 
——拍卖会的时间、地点;
——拍卖规则;
——注意事项;
——联系方式。
 
7 拍卖公告
 
7.1 公告的发布
 
 
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日期和内容,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。
 
7.2 公告的内容
 
 
拍卖公告应客观、真实,内容包括:
——拍卖的时间、地点;
——拍卖标的;
——拍卖标的展示时间、地点;
——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;
—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。
 
8 标的展示
 
 
8.1 拍卖人应于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,应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。
8.1.1 标的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。
8.1.2 拍卖人应向竞买人介绍情况、解答疑问。
8.1.3 展示的标的应有《拍卖展示证》,《拍卖展示证》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C 执行。
8.2 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现状。
 
9 竞买登记
 
 
9.1 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,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。
9.2 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。
9.3 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署竞买协议,获取竞买资格。竞买协议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D 执行。
9.4 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,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。

 
10 拍卖会
 
 
10.1 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,明确人员分工。
10.2 拍卖开始前,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注意事项,内容应包括:
——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,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;
——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;
——拍卖标的的瑕疵;
——拍卖会资料的勘误;
——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。
10.3 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,应记录拍卖会过程的有关事项。
10.4 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。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E 执行。
 
11 结算
 
11.1 买受人结算
 
 
买受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拍卖人支付款项,包括:
——拍卖成交价款;
——拍卖佣金;
——约定的其他费用。
 
11.2 委托人结算
 
 
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,内容包括:
——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;
——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;。
——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。
 
12 拍卖标的交付
 
12.1 机动车登记
 
 
买受人结清应付款项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按约定方式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。
 
12.2 机动车交付
 
 
买受人提取机动车时应在《机动车交接表》或其他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。《机动车交接

 
表》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 F 执行。
 
13 档案
 
13.1 档案资料
 
 
13.1.1 拍卖人应保管拍卖档案资料,内容包括:
——委托拍卖合同、委托人的有关资料、证照复印件等;
——拍卖公告;
——拍卖标的资料;
——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材料;
——竞买登记文件;
——拍卖规则、竞买须知、重要声明等;
——拍卖笔录;
——成交确认书;
——拍卖标的交付的有关资料;
——拍卖未成交、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;
——其他相关资料。
 
13.2 档案管理
 
 
13.2.1 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,但不应混用:
——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;
——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,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。
13.2.2 拍卖档案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符合下列管理要求:
—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;
——建立检索系统;
——指定专职人员管理。
--来源:车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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